勤工助学管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14-10-14 浏览次数: 13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合法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校(院)规定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3月份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计划。学院每年3月份按照学院经费情况编制设置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面向本科学院学生招聘。
三.勤工助学工作的安排应遵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限的原则,通过提供适合的岗位和报酬,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工作的内容和性质;
     2.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拒绝用工部门同勤工助学活动不相适应要求;
     4.要求学生处解决学生通用工部门之间的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当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岗前培训,积极劳动;
     2.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3.认证旅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4.不得泄露学校、用工单位的秘密;
     5.法律规定,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省政府当年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八个小时,每月不超过四十个小时。
七.学校(院)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工资在每月5号发放,如果5号为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的第一个工作日,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学生证前去领取。
八.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者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一般只限于节假日他,同时到学院团委登记备案,并提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