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特困生管理
发布时间: 2014-10-14 浏览次数: 29

 

 

第一条 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负责全校的扶贫助学工作。
(一)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职责
       1.制定学校贫困生、特困生管理制度;
       2.建立全校贫困生、特困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3.召开全校贫困生、特困生座谈会或者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学生对贫困生、特困生管理及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学院沟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4.负责相关扶贫助学资金的发放;
       5.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6.负责每年对全校扶贫助学工作进行工作进行总结;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贫困生、特困生工作。
(二)学院工作职责
       1.贫困生、特困生的认定工作;
       2.贫困生、特困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扶贫助学资助工作;
       4.建立本学院贫困生、特困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报学生处备案;
       5.总结学院贫困生、特困生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在每年度末报学生处备案;
       6.学校交办的其他贫困生、特困生工作。
第二条 贫困生认定
(一)贫困生、特困生认定条件
      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且本人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300元的认定为特困生,每月低于350元的认定为贫困生。贫困生的资格认定区分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具体如下:
1.城市学生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除低保外,无其他收入;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烈士子女,孤、残或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2.农村学生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贫困生:
(1)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居住去切家庭困难的学生;
(2)人均耕地很少,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3)因家庭子女较多,无力同时供养多子女上学;
(4)烈士子女,孤、残或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3.另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如遭受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恶性疾病花费了大量药物费用等),可提交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二)贫困生、特困生认定机构
   1.学校设立贫困生工作组,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处长担任,组员由助学办公室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贫困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全校贫困生、特困生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贫困生工作组,下设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审核小组
 (1)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辅导员或班导师代表担任团长,学生代表(专业人数的10%)、班导师担任组员,负责年级贫、特困生初步审核、评定;
 (2)贫困生认定审核小组,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学工组成员担任组员,负责学院贫、特困证明材料。
(三)贫困生、特困生认定程序
   1.贫困生、特困生一般在每年十月进行认定。
   2.申报
     采取学生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学生填写《大连海洋大学贫困、特困学生》申报表,并提供由当地乡(镇)或区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贫、特困证明材料。
   3.认定
     学院贫困生工作组通过召开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贫困生认定审核小组评议会,确定学院贫、特困生名单。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上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4.审核
     学校贫困生工作组对学院贫困生工作组上报贫、特困生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学校贫、特困生。
 
第三条 后续管理
 1.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及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等情况的学生,以适时调整为贫困生;
 2.堆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取消其资格;
 3.堆在公示期收到举报或被提出异议的学生,经学校、学院贫困生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取消贫困生资格及相应待遇;
 4.队友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购买高档奢侈品、或者高消费的学生取消资格及相应待遇。
第四条 贫困生、特困生资助种类
(1)国家助学金
(2)学校奖、助学金
(3)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
(4)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五条 对于有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在校外租房等高消费行为的,或者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行为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贫困生。对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贫困生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贫困生、特困生资助种类
 (1)国家助学金
 (2)学校奖、助学金
 (3)各种形式的社会补助
 (4)其他形式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