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1-20 浏览次数: 55

 

    共产党员应该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了保证我院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章所确定的党员义务制定如下规定,以明确学生党员在各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1、党员要自觉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马列主义水平,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求每个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两份学习心得体会或思想汇报。
  2、党员要做学习的模范,努力掌握文化科学知识,无特殊原因不能有补考或重修的科目,否则,除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处分外,还要在党内会议上作自我批评,预备党员转正将受到影响。  
  3、党员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应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上课不准迟到、早退或旷课,不准晚归,不准在校内外租房,不准做违反学院纪律和有损学院声誉及党员形象的事。  
  4、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交到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处,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否则将按党的有关纪律予以处理。  
  5、党员要积极努力地工作,为同学办实事,要多奉献,少索取,要协助支部做好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自己所联系寝室的文明创建工作,一学期内所联系寝室若有3次检查被列为不及格,该党员将受到通报批评和期末评议不合格的处分。    
  6、党员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无论是在参加文体活动,还是在参会、公益劳动等方面都要带好头,做模范,否则将受到党内警告以上的处分。  
  7、党员每学期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党员民主评议,对问题较多,评议不合格的党员除批评教育外,要限期改正,达不到要求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并将其材记入档案。  
  8、党支部每学期评定一次优秀党员,由学院党总支上报学校组织部并获得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9、本制度从本党支部成立起开始执行。